替人辦事教訓他人,咨詢廣州討債公司法律法規,廣州市林女士,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漢族,廣州市云浮人,初中文化,無業,住廣州市白云區。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審?,F在原籍。
林女士犯故意傷害罪一案,被告人林女士不服,因為自己沒有動手,提出上訴。一審認定,被告人林女士與老公于2010年2月登記結婚,2011年10月生育一子,結婚初期,二人夫妻感情較好,因老公出軌并轉移財產給情人劉小姐,劉小姐與自己老公串通好向林女士借款180萬,現在賴賬一直不還,導致林女士生活困難,夫妻感情不和。
2019年8月23日,林女士產生教訓劉小姐的念頭,并多次瀏覽網站查找替人辦事公司,替人辦事人員。林女士通過東莞討債公司聯系到替人辦事人楊某,聊天過程中,林女士提出要楊某到廣州為其辦一件事,雙方商定了辦事細節,事成前支付20萬現金,事成后再支付余款20萬元作為報酬。8月25日,林女士通過東莞討債公司要求楊某次日到劉小姐單位;8月26日,打手楊某從成都趕到廣州與林女士會面。
林女士把資料與現金放在一個黑色包內交給辦事人楊某。8月28日,楊某順利把事情完成,林女士在交完余款回家后第三天被抓,倆人歸案后,抓捕人員對其倆人身及處所進行搜查,當場查獲并扣押倆人互相聯系的三星手機共二部。經鑒定,林女士及楊某倆人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程序性法律文書;戶籍證明、抓獲說明、情況說明、聊天記錄、接收證據材料清單及住院病歷、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民事判決書;證人楊某、王某、江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老公、劉小姐的陳述;被告人林女士及打手楊某的供述與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電子證據檢查記錄、搜查筆錄和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一審認為,被告人林女士因老公出軌,并且串通情人轉移財產劉小姐所致,產生報復劉小姐的故意,在網絡上尋找打手和打手商定打人細節及報酬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情節較輕,廣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倆人被扣押的三星手機二部予以沒收(未移送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上繳國庫。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及辯護人的上訴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過以上案例,大家應該明白,委托他人辦事,首先要看是什么事,是合法的事情,還是違法的事情?不要一時沖動觸犯了法律,導致林女士自己的血汗錢沒有要回來,還把自己送進監獄。更多法律法規,相關問題請咨詢深圳要債公司王總團隊,20多年討債經驗,接觸的人員比較多,什么事該做,什么事不該做,才是靠譜的事情。